第一条 为规范图书馆文献资源不当使用及丢失处理管理,保护读者和图书馆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外借滞还费
(一)图书馆实行图书外借滞还费制度,读者所借图书有一本滞还即暂停借书权限(包括外借、续借),同时产生滞还费0.10元/天;归还滞还图书并缴纳滞还费后将自动恢复借书权限;滞还费上限为30元/册,超过上限的,按30元/册缴纳。
(二)读者出国或到外地出差、实习前,应及时归还图书或办理续借手续;由此造成的图书过期,一律按照规定缴纳滞还费。
(三)师生因病延误还书,可凭医院休假证明免除病假期间的滞还费。
(四)读者有义务准确了解借阅规则,并主动按时归还所借图书;图书馆向读者发送的流通通知仅为善意提醒,请勿将流通通知作为还书依据。
(五)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图书馆有权调整滞还的处理政策,读者应密切关注校园网发布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书刊污损、撕毁赔偿
(一)批注、涂画、撕毁、污损(包括水渍、油渍、墨渍等)书刊,原则上应赔偿同种书刊(即具有相同的书刊名、著者、出版社、版次和相同卷、期号的图书或期刊);无法赔付同种书刊时,按照图书丢失予以赔偿。
(二)损坏条形码,按每条5元予以赔偿。
第四条 图书丢失赔偿
(一)原则上应赔偿同种图书,并缴纳加工成本费2元/册;以平装版本赔偿丢失的精装版本还需补赔差价。
(二)无法赔偿同种图书时,须按图书当时的市场价格或原价赔偿并缴纳违约金;原价以系统中记录的价格为准,系统中未记录原价,由图书馆采购部门按照系统录入年的市场价格估算。
违约金执行标准如下:
1.普通图书
(1)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2个复本以上:违约金=原价×1,单本:违约金=原价×4。
(2)1980至1999年出版的图书,2个复本以上:违约金=原价×4,单本:违约金=原价×9。
(3)1979年以前出版的图书,违约金=原价×(现年-出版年)×1。
2.善本书和珍本书
以目前同类或类似图书的市场价格估算,违约金=估价×9。
3.丢失成套图书中的分册
(1)不影响全套使用者,按分册原价赔偿+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参照上述规定。
(2)影响全套使用者,按整套图书原价赔偿+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参照上述规定。
4. 违约金上限为500元/册,超过上限按500元/册缴纳。
第五条 光盘丢失赔偿
光盘丢失或损坏,按10元/张赔付。
第六条 馆际互借图书丢失赔偿
丢失、损坏馆际互借书刊,按原主权单位规定赔偿。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读者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图书馆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