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书外借逾期罚款
1.图书馆实行借阅图书逾期罚款制度。外借图书超出借期不还,按章罚款,每册图书每超一天罚款0.10元。
2..寒、暑假图书借期顺延至开学后第二周内归还;法定节假日图书借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天内归还。逾期不还者,按超出的天数计算罚款。
3.读者出国或到外地出差、实习前,应及时归还图书或办理续借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图书过期,一律按规定罚款。
4.师生因病延误还书,可凭医院休假证明免除罚款。
5.读者有义务准确了解借阅规则,并主动按时归还所借图书。图书馆向读者发送的流通通知只是善意提醒,请勿将流通通知作为还书依据。
二、书刊污损罚款
1.对书刊进行批注、涂画者及造成书刊污损(包括水渍、油渍、墨渍等)者,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按0.20元/处予以罚款。批注、涂画严重者,按本办法有关图书丢失的条款处理。
2..撕毁书刊者,按1元/页罚款。撕毁严重者,按本办法有关图书丢失的条款处理。
3.损坏条形码者,按每条5元罚款。
三、书刊及电子文献的丢失赔付与罚款
1.读者不慎将书刊丢失,应尽量购买同种书刊赔偿。赔付同种图书者,应缴纳图书加工成本费2元/册。精装版本赔偿平装版本时,应补赔差价。所谓同种书刊,意为具有相同的书刊名、著者、出版社、版次和相同卷、期号的图书或期刊。
2.若无法赔付同种书刊,则执行图书丢失罚款处理。执行标准如下:
(1)普通图书
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2个复本以上按原价×2倍,单本按原价×5倍;
1980至1999年出版的图书,2个复本以上按原价×5倍,单本按原价×10倍;
1979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
(2)善本书和珍本书
原则上珍贵图书必须以书赔书,如不能赔书则以目前同类或类似图书的市场价格为基准,予以10倍罚款。
3.丢失成套书刊中的一册或数册,影响全套使用者,按整套书刊价格罚款;不影响全套使用者,可按分册价格罚款。如果成套图书没有标注分册价格时,则依据该套书的总价格计算每分册的平均价格,再按上述规定罚款。
4.书刊丢失、污损,查不到原价时,由图书馆采购部门参照同类书刊现时的市场价格估价后,按估定价格的5倍罚款。
5.书刊丢失办理罚款手续后,若找到原书刊或买到同种书刊,可交回赔书罚款收据或发票(须在赔款存根发票未上交财务处之前),办理退款手续。但已支付的图书加工费,不予退款。使用一卡通支付的无法退款。
6.丢失、损坏馆际互借书刊,按原主权单位规则赔偿。
7.电子文献(指磁带、光盘等非纸介质文献)丢失,依据书刊丢失罚款标准执行。随书光盘(指以纸介图书为主要出版载体并内附光盘)丢失或损坏,按10元/张赔付。
四、不当使用网络电子资源的处罚
为了维护学校声誉和正常的文献信息服务工作秩序,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列方式使用图书馆购置的或正在试用的全文网络数据库:
1.使用自动下载软件或智能下载工具进行整卷、整期或整册的电子期刊或图书的下载;
2.将合法下载到本地硬盘的全文数据提供给非本校用户非法使用。
3.未经代理商授权,不得私设代理服务器,将本校全文网络数据库提供给非本校人员使用。
图书馆
2024年5月20日